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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京津冀跨统筹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5〕128号)政策解读

2026/03/18 1.5w 阅读 491 点赞
《关于京津冀跨统筹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5〕128号)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河北省人社厅    发布时间:2026-03-18 15:00:16
一、起草背景
积极推动工伤保险工作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扎实推进京津冀人社协同发展,落实《2025年京津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同发展行动书》任务目标,进一步打造更加务实高效的京津冀工伤保险便民利民服务体系。目前,京津冀三地用人单位跨统筹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更加活跃、频繁,同时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现象依然存在,且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多、争议多,依法行政要求高。为加强三地人社协同,规范有序做好涉及跨统筹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三地工伤保险部门经深入沟通研究,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用人单位依法参保法律责任。其中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人员,应在项目所在地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二)明确涉及跨统筹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程序。一是明确坚持参保地优先原则,规定职工依法参保的以及用人单位已办理参保登记、未全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由参保地人社部门管辖。二是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情形。确定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参保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方面的执行口径。
(三)明确因管辖发生争议的处理程序。规定三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通过协商解决管辖争议问题,并明确三地工伤保险部门应主动互相配合协助参保查询等。
(四)对文件生效时间、过渡期安排等事项进行必要规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京津冀跨统筹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