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信访事项。由接待部门登记、交办、转办或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2、受理信访事项。接待部门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来信人是否受理。
3、办结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
4、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信访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查。
5、复查机关应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6、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信访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核。
7、复核机关应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