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信访人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堵塞阻断交通,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不得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或妨碍公务、扰乱社会秩序的其他行为;
3、信访人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4、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应逐级上访提出信访请求;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的,及无正当理由自收到答复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将不再受理;
5、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依法向相关机构提出;
6、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7、信访人应提交申诉材料,明确被信访单位的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以及信访诉求事项,并注意收集和提供与信访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