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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公安局 (交警)关于清理扣留车辆的公告

2016/03/11 1.6k 阅读 299 点赞
(交警)关于清理扣留车辆的公告
交警支队16-03-12评论(0)浏览(29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我支队决定对2014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扣留的车辆进行清理。自登报之日起3个月内,请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持暂扣凭证、驾驶证、本人身份证、行驶证或购车发票、合格证(如属被盗车辆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报案证明),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各直属大队及港口大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特此公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