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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秦皇岛市司法局关于《秦皇岛市砂质海岸线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06/01 2.0w 阅读 298 点赞
秦皇岛市司法局关于《秦皇岛市砂质海岸线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0-06-01
来源:秦皇岛市司法局
【字号    

按照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工作安排,市海洋渔业局起草了《秦皇岛市砂质海岸线保护条例(草案)》。目前,我局正在进行审查工作,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保证立法质量,现将《秦皇岛市砂质海岸线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社会各界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请社会各界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电邮或者传真至市司法局立法处,截止日期202071日。

联系电话(传真):0335-7078051

邮箱地址:qhdfzb103@163.com

通信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翠岛大街1号市司法局立法处

秦皇岛市司法局

202061


秦皇岛市砂质海岸线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加强砂质海岸线保护与管控,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和环境安全,促进沿海砂质资源科学开发、合理利用,高质量推进秦皇岛一流国际旅游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立法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砂质海岸线保护利用、整治修复、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砂质海岸线定义】条例所称砂质海岸线,是指海岸线向海洋和陆地延伸所有覆盖海砂的地带

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

第四条 【立法原则】 砂质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统一规划、注重保护、节约利用、综合治理、科学规范、陆海统筹、绿色发展原则,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拓展公众亲海空间,整治修复受损岸线,达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管理体制】 沿海县区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砂质海岸线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支持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促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将砂质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 【主管部门职责】 市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砂质海岸线的保护与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砂质海岸线的调查评价、常规监测以及治理修复等各项工作。

沿海县区人民政府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砂质海岸线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发改、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管、住建、交通、财政、旅游文广、卫健、市场、应急、林业、海事、公安、水务、农业农村、海警、边防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砂质海岸线保护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公民保护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砂质海岸线的义务,有权对砂质海岸线保护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砂质海岸线保护工作,对在砂质海岸线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与利用

第八条 【规划先行】砂质海岸线的保护与利用应当符合秦皇岛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国家、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第九条【分类保护】砂质海岸线实施分类保护与利用制度。根据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力、砂质海岸线自然资源条件和开发利用程度,将砂质海岸线划分为严格保护岸线、限制开发岸线和优化利用岸线。

第十条【砂质海岸线范围】砂质海岸线的严格保护岸线、限制开发岸线和优化利用岸线,由市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科学划定,根据全市砂质海岸线调查和监测结果,确定砂质海岸线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一条 【严格保护岸线】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砂质海岸线应划为严格保护岸线。

严格保护岸线按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要求划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严格保护岸线名录,明确保护边界,设立保护标识。

除国防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外,严格保护岸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 【限制开发岸线】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的砂质海岸线应划为限制开发岸线,严格控制改变海岸自然形态和影响海岸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预留未来发展空间。

限制开发岸线的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兼顾社会经济建设的需要,禁止工业生产、矿产资源开采和商品房建设等活动。

第十三条【优化利用岸线】人工化程度较高、海岸防护与开发利用条件较好的砂质海岸线应划为优化利用岸线。

优化利用岸线应集中布局确需占用海岸线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岸线长度,提高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优化海岸线开发利用格局。

第十四条【严格排污】在严格保护岸线、限制开发岸线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内,禁止新设排污口,已建的排污口,严格保护岸线范围内的应当限期清理,限制开发岸线范围内的应当严格监管排污种类、数量和浓度。

第十五条【围填海管控】沿海县区及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围填海管控政策及规定。

第十六条【禁采海砂】禁止采挖砂质海岸线范围内的海砂资源。

第十七条【禁限养殖】砂质海岸线海域范围内水产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应当符合全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规范用地、用海管理。

第十八条 【管护沙滩】禁止在沙滩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

(二)擅自占用沙滩;

(三)倾倒废弃物,填埋垃圾;

(四)擅自拆除、损毁沙滩保护标识

(五)毁坏沙滩防护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建筑退缩线制度】限制开发岸线和优化利用岸线应当合理设置建筑退缩线。建筑退缩线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建筑退缩线范围内,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港口项目以及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

临海建筑物的建设应当遵循低建筑容积率、低建筑密度、高绿化率的原则,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体量,严格保护砂质海岸线景观。

第二十条【自然岸线保有率】全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得低于省政府确定的管控目标。

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控目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控滨海旅游】海滨旅游项目应当保护砂质海岸线自然环境,进行差异化开发,突出特色,避免重复建设,保持生态和文化多样性,保护砂质海岸、沙丘和植被等景观资源。

鼓励建设景观优美、具有休闲旅游与公众游憩功能、集生态保护与旅游开发为一体的开放式砂质海岸线。

第二十二条 【禁限排污】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砂质海岸线环境保护协调机制,按照砂质海岸线生态环境承载力和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逐步削减入海污染负荷,控制陆源污染排放量,严格限制砂质海岸线范围内的污染排放。

禁止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排污许可规定向砂质海岸线范围内排放污水。

禁止向砂质海岸线范围内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第二十三条【污染防治】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收集、运输及处置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砂质海岸线范围内,禁止丢弃、掩埋、堆积、抛撒、焚烧垃圾,保持砂质海岸线干净整洁。

第三章整治与修复

第二十四条 【生态修复总体要求】沿海县区及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砂质海岸线生态修复计划,组织对因自然作用和人为活动造成砂质海岸线侵蚀、淤积等生态破坏综合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五条 【整治修复资金】沿海县区及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引入社会资本,完善砂质海岸线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多元化投资机制用于砂质海岸线的日常管理、生态建设和治理修复

第二十六条 【整治修复要求】砂质海岸整治与修复应当最大限度恢复自然风貌,严格按照秦皇岛海洋、地质、气候等自然条件特点进行工程设计,并开展防风固沙、防灾减灾生态建设。

第二十七条 【整治修复安全】砂质海岸整治修复过程中,应当结合项目区潮汐、波浪条件,制订详细施工方案,减少对周边海域的影响;制定安全保障方案,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立健全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全或部分改变砂质海岸线自然属性的项目应当将砂质海岸线生态修复方案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第二十九条【修复方案及效果评估】砂质海岸线整治修复应当按照应急、常态、预防情形制定不同修复方案,对修复方案应当进行严格科学论证,整治修复过程应当严格监管,整治修复工程应当进行监测及效果评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监督管理机制】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砂质海岸线管护机制,发挥“湾长制”保障作用,结合管理实际,明确管理机构和责任主体,加强督导检查,做好砂质海岸线的保护利用及整治修复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视监测制度】沿海县区及市人民政府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砂质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动态监视监测制度,及时掌握砂质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状况的动态信息,建立砂质海岸线现状及变化的文字与影像档案。

第三十二条 【现场巡查制度】沿海县区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砂质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现场巡查制度,维护砂质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良好秩序。

第三十三条 【信息通报制度】沿海县区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砂质海岸线保护与利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并加强部门协作,及时查处侵占、破坏砂质海岸线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监管处理机制】沿海县区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侵占、破坏砂质海岸线投诉和举报时,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答复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主管人员责任】沿海县区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砂质海岸线保护与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法排污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严格保护岸线和限制开发岸线新设入海排污口的,由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法围填海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严格保护岸线、限制开发岸线以及其他生态环境脆弱敏感、自净能力差的海域围填海的,由县级以上海洋和渔业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法采砂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砂质海岸线范围内非法开采海砂的,由县级以上海洋和渔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法养殖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砂质海岸线海域范围内禁养区从事养殖活动,或在限养区内从事禁止的养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海洋和渔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养殖设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法建设工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法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法占用沙滩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违法占用沙滩的,由县级以上海洋和渔业部门责令改正并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法污染沙滩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造成沙滩污染的,由县级以上海洋和渔业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法拆毁标识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擅自拆除、损毁沙滩保护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海洋和渔业部门责令改正并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法毁坏防护设施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毁坏沙滩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海洋和渔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罚则适用衔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县、区包括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

第四十七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