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严厉打击欢迎举报
秦皇岛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负责全市环境资源类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查处。为更好地保护绿水青山、和美家园,环安民警向广大市民进行环境生态资源保护方面的系列法律法规宣传,请大家熟知以下法规,发现相关行为,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秦皇岛市公安局环安支队宣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 110
环安支队 0335-39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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